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4060号
原告:成都蜀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附****。
法定代表人:张晓蓉,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羽,四川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群,四川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联合电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港兴三路北段**济南药谷研发平台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光。
原告成都蜀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联合电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受理,原告成都蜀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蜀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蜀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90元,减半收取计8245元,由原告成都蜀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 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