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34民初68号(之一)
原告:**记,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汾西县僧念镇桃树坪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珠,山西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汾西县气象局路西五巷**。
被告:国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
法定代表人:薛军。
原告**记与被告***、国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记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记承担。
审 判 员 郭姝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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