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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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4810号
原告:杭州萧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5451307T,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中路29-1号1幢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杭州萧浦建设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杭州萧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萧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烟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