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3590号
原告: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900号中安创谷科技园一期项目A3A4栋4层421、423、4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895810N(1-5)。
法定代表人:杨开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磊,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伟,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璐,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