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筑融丰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筑融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10217号之一
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五里牌路苏仙工业集中区协成管业创业园。
法定方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根,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筑融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8栋7011房。
法定代表人:张新强。
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筑融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南筑融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筑融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57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7元,由原告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