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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筑融丰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泰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南筑融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24民初6661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泰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筑融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泰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湖南泰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敬阳
书记员  卢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