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1660号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高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
经营者:高啸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筑融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讲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高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湖南筑融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高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筑融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PXXXXXXXXXX8,保险金额:XXXXXX元,保险期限: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高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筑融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XXXX元,由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高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双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婷婷
书 记 员 梁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