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31民初1569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成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8栋701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湖南大成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