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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大成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31民初1569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成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8栋701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湖南大成景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