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21民初3483号
申请人:宁夏亿盛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乐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宁夏亿盛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乐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乐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4735.24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原告法定代表人***以其名下位于××县商业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亿盛丰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乐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4735.24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名下位于××县商业房(不动产权证号:宁20**永宁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过户交易或他项权利备案登记手续,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444元,由申请人宁夏亿盛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