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1257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世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创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广才。
被申请人:谢培,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创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谢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创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谢培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创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谢培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心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