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03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创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顾硕新。
上诉人李新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创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顾硕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新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新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为433.5元,由上诉人李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文杰
审判员 叶 刚
审判员 任小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吉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