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1257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世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创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广才。
被申请人:谢培,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创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谢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7年3月31日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万元。现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创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谢培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心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