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1257号之三
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1257号苏州浩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创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因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以更正。现裁定如下:
(2017)苏0505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5行“案件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2533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2533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303元”。
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心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