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02行审14号
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崇人社察处理字[2019]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陆野野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剩余工资152000元以及赔偿金760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申请后,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6月10日,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作出崇人社察处理字[2019]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包括:支付陆野野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剩余工资152000元,并处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76000元。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崇人社察处理字[2019]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的上述义务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崇人社察处理字[2019]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事项:支付陆野野(居民身份证号码××)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剩余工资152000元以及赔偿金7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成飞
审 判 员 陆栋梁
审 判 员 陈 美
法官助理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