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02执1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2020)苏0602行审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崇人社察处理字[2019]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事项:支付陆野野(居民身份证号码)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剩余工资152000元以及赔偿金7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5月22日,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F×××××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止。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上述车辆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日15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提交申请,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020年8月18日,再次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发起查询,查询结果与第一次基本相同。
2、2020年5月28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
3、2020年5月28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6月15日,本院通过关联案件的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南通地区涉及大量执行案件,且已有部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0年8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戴鹏翔,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0年8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查封但尚未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单、房产查询回单、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王风华
审判员 钱 平
书记员 周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