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5执15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工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5民初1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工天建材有限公司价款641832.12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268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88元由被告负担。申请执行人江苏工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0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暂无其他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号牌车辆,暂未实际控制,故暂时无法处置。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前往江苏浦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调查,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确实在其处有到期债权,本院予以冻结80万元额度。但是,江苏浦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收相关冻结材料,声称确有余款未支付,暂时不满足支付条件,无法协助。
另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之荣
审 判 员 秦俊华
审 判 员 刘耀东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章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