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4259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吉路7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95121634。
法定代表人:苏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卓,系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华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经济开发区港隆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22248286E。
法定代表人:倪道文。
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4元、保全费1609元,由原告广州市永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