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9592号
原告:江苏华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华兴路**。
法定代表人:倪道文,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思涵,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马陵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宗松,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从,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与被告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华夏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华夏公司与嘉萱公司于2017年11月签订的《护理品4#车间消防、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嘉萱公司支付华夏公司工程款3242259.55元;3.判令嘉萱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华夏公司与嘉萱公司双方签订《护理品4#车间消防、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总价为1250万元。合同签订后,华夏公司于2017年12月份进场施工。合同约定每月10号前华夏公司向嘉萱公司申报上个月已完工程量,嘉萱公司审核后在每月30号前支付华夏公司75%的工程款进度款。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嘉萱公司基本上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约定的进度款。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2月10日华夏公司分别向嘉萱公司申报了2018年8-9月份、10-11月份两次工程量,但嘉萱公司分文未付。2020年5月28号,华夏公司就嘉萱公司故意拖欠2018年8-11月份工程量75%的进度款,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苏0381民初3870号】。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嘉萱公司应付华夏公司2018年8-11月份已完工程量75%的工程款合计1161783.96元。2018年12月份以及2019年1月份已完工程量,由于嘉萱公司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工程量申报,也不支付2018年8-11月份的工程进度款,华夏公司农民工在2019年春节前不得已到政府部门上访,嘉萱公司仅支付农民工少量工资。华夏公司于2019年春节后被迫全盘停工。2021年5月13日,华夏公司向嘉萱公司发出通知。鉴于嘉萱公司至今未通知华夏公司复工。同时,华夏公司认为嘉萱公司商业信用丧失、支付能力下降,华夏公司决定暂时中止合同履行,即对未完工的工程暂时中止履行,并要求嘉萱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十日内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华夏公司将依法解除涉案合同,并有权主张已完工程量的全部工程款。然而,嘉萱公司至今未回复,也未提供任何担保。2021年9月10日,华夏公司将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已完工程量即工程联系单、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以及单项投标总价汇总表邮寄给嘉萱公司进行审核,但嘉萱公司至今未出具审核意见,合同专项条款第10.3.3条第一款约定:“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5天内。”但据华夏公司了解嘉萱公司单位现在已无现场监理。合同专项条款第12.1条约定:嘉萱公司收到华夏公司竣工申请资料20天内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30天内审查完成并给予确认,逾期则视同认可。华夏公司申请的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的已完工程量金额为1294045.1元,由于嘉萱公司至今未予确认,华夏公司根据上述默示条款的约定,可以推定嘉萱公司已认可了华夏公司的申报金额。根据华夏公司已完工程量的报审以及法院判决,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华夏公司已完工程量合计金额7672857.76元(经嘉萱公司审核),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完工工程量合计金额1294045.1元(已向嘉萱公司报审),两项合计,华夏公司完成总工程量金额为8966902.86元。截止诉讼时,嘉萱公司实际付款(包括华夏公司通过诉讼方式催要的款项)合计5724643.31元,嘉萱公司尚欠华夏公司工程款3242259.55元。综上,由于嘉萱公司商业信誉丧失、支付能力严重缺乏,华夏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并有权要求嘉萱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然而嘉萱公司至今未提供任何担保也未支付华夏公司剩余工程款,华夏公司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由于华夏公司已将自己的劳动物化在涉案工程上,华夏公司有权就已完工程要求嘉萱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为此,华夏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15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陕西华弘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该案破产管理人。2021年11月18日,管理人以被申请人嘉萱公司等41家公司与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与嘉萱公司等41家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由,申请对嘉萱公司等41家公司纳入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重整。2021年11月24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共计42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相关诉讼继续进行,此时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如果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与原诉讼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前诉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由破产法院对破产程序期间的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马会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旖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