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执707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6097132Y,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大塘口9号。
法定代表人孙根林,天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杰、王亚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1906B,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其英,祥盛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印公司与被告祥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苏0115民初6965号民事判决书,依该民事判决书:一、祥盛公司给付天印公司货款1200897.4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00897.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天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84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98元,由祥盛工程公司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逾期,祥盛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天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9年11月5日,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祥盛公司的银行帐户,但帐户余额不足。同年11月22日,本院查封祥盛公司所有的苏A×××××桑塔纳牌小型汽车1辆。另,本院依法查询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祥盛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依法向祥盛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本院决定将祥盛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天印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祥盛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天印公司未能提供祥盛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轮候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祥盛公司的银行帐户和车辆。另,本院依职权对祥盛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祥盛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天印公司亦未能提供祥盛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5民初6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开明
审判员  高 潮
审判员  查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文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