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5执5428号
关于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7)苏0115民初17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52500元。二、被告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罚息23333元及后续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复利(以5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和律师费77900元。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624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224元。本案判决生效后,因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申请书、执行和解协议以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2019)苏0115执5428号一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 翔 审判员 邓开明 审判员 刘建民
书记员 朱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