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5执5427号
关于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苏0115民初6327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一、被告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罚息(罚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律师费479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余款于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就所欠借款本金、罚息、律师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纠纷处理完毕。案件受理费16268元,减半收取计8134元,由被告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垫付,四被告在偿还最后一笔款项时加付此垫款)。本案调解生效后,因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申请书、执行和解协议以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2019)苏0115执5427号一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 翔
审判员 邓开明
审判员 刘建民
书记员 朱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