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1906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5090679J,,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远洋光华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上诉人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344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案涉当事人在签订的《租赁融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就本协议项下的及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就该等争议向出租人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任何一方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一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意接受该法院的诉讼管辖”,该协议还约定:“本融资租赁协议由双方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合同签订地)签署”。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纠纷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查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