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16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辖终字第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胜太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宝,总经理。
原审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5)浦民初字第2660号。
上诉理由及请求: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江宁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0月,南京祥盛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浦口区立新路、五合路道路工程部分发包给南京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南京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地点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学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修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