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1126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18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东方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苏路**-0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淮安市慧普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图书馆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方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市慧普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强
人民陪审员*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