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方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淮安市**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东方路桥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2民初11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路桥公司上诉称:1.本案系经济补偿金纠纷,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第一被告,被上诉人的多项诉讼请求均针对工资发放事宜,而上诉人是给被上诉人日常发放工资的唯一主体,且被上诉人的日常管理均适用上诉人的规章制度。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一)(三)项明确约定,乙方的工作地点为上诉人的经营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8031号。故请求将本案移交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地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路桥公司、**公司作为原审被告,路桥公司、**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选择向惠普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玲
审判员***
审判员*佩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