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与宜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02财保14号
申请人: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千子村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1442580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平,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D-03-01地块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2幢1-2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6CQQW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账户资金350,000元。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129号1幢1单元7号(房权证号0128556)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以本案审理终结,并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129号1幢1单元7号房屋(房权证号012855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