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与宜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02财保109号
申请人: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千子村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1442580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宜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D-03-01地块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2幢1-2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6CQQW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账户资金35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东兴区XX路XX号X幢X单元X号的房屋(房权证号0128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玉晶安全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的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账户资金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