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源达科、宜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2执2583号
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402民初4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宜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该公司在期限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2月24日,宜宾市茂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作出说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源达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2民初45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