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港美景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012号
原告:***,男,1951年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出生,汉族。
被告:张家港美景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站西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承永福。
被告:**,男,1983年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美景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国辉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