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

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与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9643.3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245元,合计90888.3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无极重工机械设备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888.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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