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

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258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16555F,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营祥街**。
法定代表人:孟祥亭,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胜,男,1955年8月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干事,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昱瑛,女,1984年7月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791993132T,,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振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401.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用其名下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号的房屋一处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提供了担保书。
经审查,申请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401.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号房屋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秀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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