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家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1948号
原告: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97113271H,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黄村62-3号。
法定代表人:叶青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
被告:江苏安家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86703535Y,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油坊村贾东村112号。
法定代表人:毛正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家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安家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原告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书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夏 雨
书 记 员 龙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