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澳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桥北分公司、南京澳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92民初2008号
原告: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黄村**。
法定代表人:叶青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澳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桥北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辅**楼div>
负责人:丁贵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澳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iv>
法定代表人:殷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朗装饰公司)与被告南京澳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桥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澳图桥北分公司)、南京澳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朗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被告澳图桥北分公司的负责人丁贵成、被告澳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朗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澳图桥北分公司向原告支付381124.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澳图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澳图桥北分公司就桥北乐图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发包人完成付款期限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后工程于2018年9月完工并投入使用。2020年1月16日,确定工程审定价为990657.67元,扣除5%质保金,被告应付941124.79元。原告已开具941124.79元发票,但被告付款金额总计560000元,尚有381124.79元到期未付,原告多次要求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澳图桥北分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今年经营困难,希望可以分期支付。
澳图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往来,应由澳图桥北分公司以其财产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澳图桥北分公司与泰朗装饰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泰朗装饰公司承包澳图桥北分公司桥北乐图外立面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保修等;合同暂定价740211.97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后一周内付至合同价70%,验收合格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玻璃及外墙防水保修五年,其余保修两年)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无息分节点返还;发包人完成付款期限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泰朗装饰公司于2018年3月进场施工,同年9月完工。2020年1月16日,江苏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出具《工程结算报告》,确定工程审定价为990657.67元。泰朗装饰公司向澳图桥北分公司开具了941124.79元发票,澳图桥北分公司累计支付金额为560000元,尚欠381124.79元未付(不含质保金)。
另查明,泰朗装饰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澳图桥北分公司与泰朗装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泰朗装饰公司已完成施工义务,现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381124.79元并自2020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澳图桥北分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请求分期支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澳图桥北分公司系澳图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澳图公司承担,澳图桥北分公司同时也应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故澳图桥北分公司、澳图公司应共同支付泰朗装饰公司工程款381124.79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澳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桥北分公司、南京澳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81124.79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8元,由南京澳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桥北分公司、南京澳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滕宏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沙筱维
书 记 员 郜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