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9782号之二
原告:****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江苏省**市通州区刘桥镇。
法定代表人:刘金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叶青旭。
原告****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原告****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哲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