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再30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磊,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时代天地广场1栋1220室。
法定代表人:叶青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月湖区1号。
法定代表人:甘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皖05民申23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6月28日以与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协商一致,将本案工程款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4112号案工程款一并核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一审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9570元,减半收取4785,再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85元,均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广金
审 判 员 赵 辉
审 判 员 王红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真真
书 记 员 刘雅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再30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磊,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时代天地广场1栋1220室。
法定代表人:叶青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月湖区1号。
法定代表人:甘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皖05民申23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6月28日以与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协商一致,将本案工程款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4112号案工程款一并核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一审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9570元,减半收取4785,再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85元,均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广金
审 判 员 赵 辉
审 判 员 王红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真真
书 记 员 刘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