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申23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磊,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叶青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月湖区。

法定代表人:甘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该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陈广金

审判员  赵 辉

审判员  王红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真真

书记员台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