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申23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磊,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叶青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彭月产业基地月湖区。
法定代表人:甘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泰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该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陈广金
审判员 赵 辉
审判员 王红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真真
书记员台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