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4执154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洋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58988868Q。
法定代表人:邓玉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成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7990447-4。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系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2017)苏1324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江苏成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付给苏州市洋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1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80元。经苏州市洋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2018年3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8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3月24日、8月3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8年4月16日,在其工商登记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该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8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电话联系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雷
审 判 员 李明
代理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