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

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8815号
原告: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690(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滕俊波,经理。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38号楼10层5-101。
法定代表人:金永生。
原告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哈泰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安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