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8454号
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38号楼10层5-101。
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