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

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1民初1260号 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94660131161E,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开发区大路33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7035U,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38号楼10层5-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MA0MYC3Q70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新奥化工园新奥大道1号办公楼二层。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12元,由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