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2民初4534号
原告:北京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某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某环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2.38元,原告北京某环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