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

北京某环保有限公司、某能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2民初4534号 原告:北京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某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某环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2.38元,原告北京某环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