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29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春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鲁庄镇安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9764246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洛阳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道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C3M7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春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作出(2020)豫0181民初29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春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洛阳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春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