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2959号
申请人:春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安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9764246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道湛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C3M7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春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洛阳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春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春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春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