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兴林梅苗木专业合作社与四川平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502民初379号
原告长兴林梅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四川平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长兴林梅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林梅苗木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林梅苗木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5元,减半收取为2652.50元,由原告长兴林梅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琴
法官助理 石小琴 书 记 员 朱思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