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502民初326号
原告长兴潇达景观石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平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长兴潇达景观石经营部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潇达景观石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潇达景观石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3元,减半收取为2201.50元,由原告长兴潇达景观石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琴
法官助理 石小琴
书 记 员 朱思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