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42号
申请人:***,男,1968年0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佘发银,重庆市涪陵区白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嘉扬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通宝街360号(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D1AU13。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8日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扬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03月22日,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扬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已由***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张 文 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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