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2690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哨楼村4组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嘉扬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360号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400054136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嘉扬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起诉,属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性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覃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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