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67号
申请人:***,男,1968年0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嘉扬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360号(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D1AU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四川嘉扬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23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1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嘉扬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于2022年0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嘉扬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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