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扬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嘉扬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67号 申请人:***,男,1968年0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嘉扬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360号(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D1AU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四川嘉扬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23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1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嘉扬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于2022年0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嘉扬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