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7执199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7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冻结被执行人中世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在浙江中世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旭东
书记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