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4915号
原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4238230M。
法定代表人:许礼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魏明,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罗群地段大欣集团第九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W2XDH6X
法定代表人:赵源祥。
被告:惠州市南方智能制造产业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陈江村罗群地段大欣集团第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1300MJM034891F。
法定代表人:赵源祥。
原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南方智能制造产业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2022年7月15日,原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南方智能制造产业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陈宇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